尊敬的魏强网友
您好,对于你提到的问题答复如下:
1、 供水公司不能单方面就停止供水,如果确需停水,也需要向供水管理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21条: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供水企业进行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确需降压或者停水的,应当提前向供水管理部门报告。连续停止供水超过十二小时的,应当报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供水补救措施。在降压或者停水四十八小时前,供水企业应当将停水时间和范围向社会公告。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供水管理部门报告。”
2、 如果供水公司确实今后不再供应热水了,您可以向开发商或者供水公司根据生活热水配
套设施的使用年限和供水合同约定,主张退还部分的生活热水配套费用,因为毕竟热水配套设施已经使用了10年了,全部退还不太可能。
3、 如果确实是因为供水公司无故停止供水,造成您的经济损失,您可以向供热公司主张经
济赔偿。其中您提到的热水器等设施可以作为经济损失,但应在折算使用年限后进行计算,而不可能全部赔偿。
4、 建议您还是尽量和供水企业进行协商,或者要求供水企业管理部门协调解决,以此早日
解决居民的用水问题。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程新霞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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