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天津市公安局有关领导:您(们)好!
我们在天津武清区全款购买了房产,准备办理蓝印户口(我们只有一个孩子)。
我们在准备材料过程中,发现开发商给我们列的材料清单中,有“准生证、出生证、户口本”等内容,并且特别强调:这三项缺一不可。
可是,当年我们到公安户籍部门给孩子申报户口前,必须先拿着“准生证”和“出生证”到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同意入户证明”(同时计生委将“准生证”收回存档);然后,我们才能拿着“同意入户证明”和“出生证”、户口本等到户籍部门给孩子报户口(报户口时,户籍部门将“同意入户证明”和“出生证”收下存入了户籍档案)。
由于上述有关部门存档的材料不允许个人拿走,所以,我们无法提供“准生证”和“出生证”的原件。对此,武清区公安分局给我们的答复是:由“准生证”、“出生证”的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盖章后即可,但材料报送到天津市公安局后行不行?他们就不知道了。
为此,我想咨询一下天津市公安局有关领导:这样办行吗?假如不行的话,该怎么办?
急盼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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