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信访处:
我购买了位于南开区南城街与城厢东路的阳光晶典苑住房一套,同开发商签订的是《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并受国家关于住房各项政策的限制,如天津市市内六区限购一套新房的规定。这些充分说明该商品房属于住房性质。
但是该用地属于综合用地,50年,商品房性质属于混合式公寓。请问我能够拿着购房合同前往户籍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开发商宣称其可以办理市内户口的迁移。
我现在是天津市集体户口,市级机关公务员。如不能办理,请直接说明,我将向南开区法院起诉开发商违约。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局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天津市公安局
2010年11月29日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户政部门十分重视,因您所留联系方式有误,故户政部门无法了解您的详细情况,希望您留下确切电话或拨打免费户政语音服务热线:4006-110-698进行咨询。 感谢您对天津公安工作的大力支持。
201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