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日前以底商店铺安装的卫星接收器、空调室外机、排烟设备等对其生活造成不便和影响为由,将两家店铺和小区物业一并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南开区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该业主合理诉求。
市民刘某于2006年在南开区某楼盘购买了底商,2008年4月开业进驻。2009年5月,刘某将底商一层出租给一家餐饮公司用于经营海鲜火锅,二层由其本人注册一家咖啡公司经营咖啡店。经营过程中,两家店铺安装电线和卫星接收器的举动,引来了住在三楼的邻居齐某的不满。据齐某称,两家店私自将电线安装在其房屋窗前,电线全部裸露并安装了三台超大卫星接收器和一台较小的卫星接收器,同时在齐某窗前露台私自安装了一套排尘排烟设备、6组12台空调室外机,而且这些设备24小时开启,给齐某及家人的生活造成很大不便和影响。此外,两家店占用齐某窗前开放式露台存放食物和杂物,其员工经常登上露台,给齐某及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经与两家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齐某自2009年8月至12月在外租房居住,共支付租金2.4万元。为此,齐某提起诉讼,要求上述餐饮公司和咖啡公司拆除违法安装的卫星接收器、空调室外机、排烟设备、私接电线,停止对齐某露台的非法占用,拆除食物储藏设备,并赔偿其房屋租赁费2.4万元;同时要求小区物业公司对这两家公司的行为履行监管义务。
被告咖啡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所说的窗前露台是其公司独立的房顶,上面的卫星接收器已经拆除了,但是否搬走还不清楚。空调室外机是开发商配备的,距原告窗户30米左右,现机组和原告窗前已经做了隔板。排烟设备离原告窗前150米,在整体楼的南侧,不在屋顶上,而且其公司也没有私接电线。所以不同意原告诉求。被告餐饮公司也表示,其在通风设备和空调室外机处都安装了隔离板,而卫星接收器与其公司无关。被告物业公司则提出,其没有义务进行监管,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为,考虑对原告的影响,被告咖啡公司和被告餐饮公司应将卫星接收器拆除后的杂物予以清理。虽空调室外机已加装隔板装置,但有一台离原告窗户较近,对原告造成一定影响,故应挪动。关于原告索赔租房费用和物业履行监管职责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咖啡公司和餐饮公司对排烟机放出的气味、烟尘、噪音、辐射予以解决,因原告在庭审中对该项诉求撤回申请鉴定,因此无解决依据,原告可在有依据时另行解决。此外,考虑被告咖啡公司和餐饮公司所存放物品给原告造成影响,应适当给付其经济补偿费3000元。由此,法院判令被告咖啡公司将底商二楼房顶上的卫星接收器拆除后的杂物清理干净;将房顶上安装的距原告窗户4米远的空调室外机迁至6米远之外;被告咖啡公司和餐饮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补偿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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