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用三轮车在河北区快速路禁行区域将一停车检查车况的中年男子当场撞死。案发后,肇事司机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积极与受害者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10万元获得了谅解。日前,河北区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从轻处罚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案发当日13时左右,家住北辰区的徐某驾驶自家的农用三轮车,沿河北区铁东路快速路由北向南行驶。由于此段道路属于三轮车禁行区域,徐某开得格外快。当三轮车行驶至志成桥附近时,遇市民吴某因汽车故障停车检查车况,由于农用车车速过高,当场将吴某撞倒在公路上。事故发生后,徐某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管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吴某因创伤性休克死亡。
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向徐某索赔损失。后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一致协议,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被害人家属自愿撤诉,并请求法院对徐某从轻处罚。
河北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徐某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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