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在本市一家酒店住宿,一觉醒来发现现金和手机被盗,赵先生觉得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南开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没有妥善保管好物品,也负有相应责任,判令酒店赔偿赵先生损失的40%。
今年6月底,赵先生入住本市某酒店,看着电视便睡着了。次日,赵先生醒来后发现7000余元现金及价值3300元的手机被盗。在通报了酒店后,赵先生向警方报了案。经查看监控录像,凌晨3时许,有一女子进入酒店,乘电梯到达五楼,在楼道里徘徊后并未撬门,直接进入赵先生的房间,逗留几分钟后离开。赵先生觉得酒店没有对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自己财物失窃的损失应由酒店赔偿。
酒店辩称,酒店的各房间都放有服务指南,要求顾客将贵重物品及现金存放到前台,否则发生意外不予解决。赵先生未将物品放置前台,且在与服务员首次接触时称丢失3000余元,报警时又称丢失7000余元,故对于赵先生主张的损失,酒店不予认可。监控录像显示,窃贼是瞬间进入原告房间,并未采取撬门等非常手段,故未引起酒店保安人员的注意。酒店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赵先生认为,酒店未在前台明示贵重物品应寄存,而自己也没有在酒店房间内看到服务指南。酒店在凌晨时放任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在楼道来回走动而不加以询问,致使窃贼顺利进入房间窃走物品,是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认为,客人在楼道内往返来回寻找房间属正常现象。因窃贼并未采取异常手段进入赵先生的房间,所以未引起保安怀疑。赵先生在陈述被盗过程时,曾提到回来得太晚,在房间内看电视睡着,忘记关上房门,故失窃的责任在于赵先生自己。
庭审中,赵先生和酒店的争议焦点在于酒店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鉴于双方争论的焦点,法院申请调取了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报告书及询问笔录,因事发当日五楼的监控录像没有保存,故该录像未能调取。
法院认为,赵先生入住酒店,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酒店作为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对入住旅客有安全保障义务。酒店对凌晨进入的人员没有加以询问,确未尽到该义务,对于因赵先生物品失窃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赵先生虽称未看到酒店服务指南,但酒店内放置服务指南系该行业要求,查看使用服务指南也是旅客的基本常识。赵先生没有妥善保管好其物品,对于因失窃造成的损失也负有相应责任。赵先生的损失可按照其在公安部门报案登记的损失数额10300元计算,由酒店按照责任程度赔偿原告损失的40%,计41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