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正在认真研究和办理中。请继续关注二次答复。
武清区政府督查室
2010年11月12日 |
尊敬的网友:
您好!接到您的咨询以后,区计生委立即与您联系,并作了详细答复。1.根据《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奖励辅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是本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人员;(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通过本人申请,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可以享受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待遇。
2. 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之前,每月发给十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就业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无工作单位的或农村居民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申请领取。
武清区计生委
2010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