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金缴费年限中“月减月”的疑问:
本人1981年10月份参加工作,2010年9月份退休,原则上应该正好是29年整,但现在却按28年11个月计算。
经河西区社保局的答复是“年减年、月减月”。
按照她们解释的:2-11月参加工作的,按照12-参加工作月份。
如此一来,参加工作的当月就被减没了。
例如:按照政策是12-10=2个月,但如果10月份参加工作,那10、11、12月份应该是工作了3个月,而不是2个月;
如果按此政策,1月份参加工作的=12-1=11个月,但政策却又规定了1月份参加工作的按照整年计算(即12个月),这样岂不自相矛盾?
那么如果12月份参加工作呢?12-12=0个月?
总而言之,为什么参加工作的当月不被计入缴费年限?请予详细解读。
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龄计算原则是满年、满月。假如您是10月10日参加工作,次年的10月10日才满一年,而9月就不满一年,还差一个月。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