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我爱人今年35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现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需2个人帮忙照顾(患小脑性共济失调、认知功能障碍,排尿困难、副肿瘤综合症可能等多种疾病),请问他这种情况可以领取病残津贴吗?去哪里咨询办理?每月可以领取多少?
尊敬的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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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1月1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年7月1日生效,对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这一规定的配套文件和具体实施细则现还等待下发和制定,故暂时无法详细答复。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