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区领导:
我们是王台村鹏程里小区的居民,最近该村物业向本小区机动车的业主收取占地费每月40元,并且不负责机动车的任何财产安全!我们居民非常气愤!
小区保安采取,下班时间段,对机动车拦截的卑鄙手段。给居民造成很多不便,且多次发生冲突!
我们希望区领导能够协调解决此事,杜绝不合理,没有任何物价依据的乱收费!
此致
敬礼 10.20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区政府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发改委及李七庄街办事处了解情况。办理结果我们会通过二次答复的方式告知您,请您继续关注。
西青区政府办公室
2010年10月26日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政府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发改委和李七庄街道办事处了解情况。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方法,由业主大会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合同中约定。经核实,随该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逐步完善,以及小区环境的改善,小区物业开始对小区业主停车位费用,标准为每个车位每月40元。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201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