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上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工资一项被写成"基本工资1200+绩效工资0-3000元",请问该合同是否有效?试用期的工资是5000,试用期结束后,该公司借口本人能力问题,将本人的工资降至3800元,该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资的具体项目、标准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协商确定,政策中只规定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标准。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满的工资待遇,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范围内,就没有违反约定。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