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女士: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区委区政府十分重视你反映的情况,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现网上答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供热办公室文件(2008)27号文件中,《天津市2007—2008年采暖期供热计量试验收费人员和信访接待人员手册》第三十八条规定:按照现行的供热政策,新建商品房至少在正常使用一个采暖季后,经供热单位、房屋建设单位双方初验合格,方可由用户提出停热申请。所以,实行供热计量的小区,热用户第一年应参与运行检验,按供热计量收费办法执行。经实际运行检验基本可靠后,从第二年开始,用户就可以申请停热了,但应按照现行面积热费30%的标准每年收取停热基本费。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北辰区政府办公室 北辰区房管局
2010年9月26日
尊敬的李女士:
您好,根据您的来信,我室已责成相关部门根据政策给予了答复。如您还有进一步咨询或诉求,建议您与区供热办公室(86819585)进行沟通,工作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您有针对性的答复。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北辰区政府办公室
2010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