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现咨询以下问题的法律、政策适用,敬请给予解答,谢谢!
1、事业单位与教师个人从未签订书面聘用合同的,个人是否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应支付多长期间的双倍工资?提出该要求的时效应是多长时间?
2、事业单位未与教师个人签订书面聘用合同的,个人是否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合同?
3、事业单位为个人支付一定培训费,并约定培训结束未服务5年的应支付5倍的违约金。该内容是否合法?
尊敬的网友:
您好!我们的工作人员经电话询问沟通,已解答了其咨询的问题。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