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高伟:
您好!您咨询的医疗保险问题,我局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相关科室进行调查,现根据我市劳动保障有关政策规定,答复如下:
对您在信访中反应的情况,我局认真了解情况。依据我市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您父亲可以自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参加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法律依据是《天津市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津劳局【2003】217号)第八条规定,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六个月后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保基金按比例支付;和《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9】2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您父亲也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关于医疗保险政策救助问题,在天津市城镇个人未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下,目前没有政策规定予以救助。
我们建议:
1、(a)您父亲可以在2010年9月至12月申报缴费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家庭居住地所属街道劳服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自次年1月至12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b)您父亲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实行“捆绑”制度,必须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六个月后发生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保险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政策规定的费用。 2、社会保障卡(含医疗保险)办理由本人或亲属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家庭居住地所属街道劳服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最后,感谢您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天津市红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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