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有楼房两层分别为三人所有于2007年办理了三个房产证,在2009年又在原二楼基础上加盖两层成为四层,于2010年办理新增两层的房产证,房管局的办理人员说:必须把原有的房产证收回(每人的独立房产证)再办三个房产证但为共有,否则不予办理。我想问:我们原有的房产证不动只办新增楼层共有的房产证,行吗?这样在房产证的办理政策上允许吗?
张建军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0年08月17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2010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