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绝恋网友:
收到您的问题我们十分重视,立即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情况。经了解,我市公民违法生育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标准,是按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社会抚养费以市或者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征。居民年实际收入高于上述规定基数的,以其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第一孩够间隔年限,“但未经批准生育第二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四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符合生育二胎条件,但第一孩不够间隔年限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综上所述,违反《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第二个子女,其缴纳社会抚养费数额应根据孩子出生年份、违法生育子女的情节而定。同样是违法生育二胎,孩子出生的年份不同征收的数额亦不相同;同样是违法生育二胎,违法生育子女的情节不同征收的数额亦不相同。比如:某夫妇甲为农村居民,2009年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其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数额应为:9025元(2008年我县农民人均纯收入)X2X2=36100元;某夫妇乙为农村居民,2010年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其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数额应为:9965元(2009年我县农民人均纯收入)X2X2=39860元。
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有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应当一次性缴纳;不能一次性缴纳的可以分期缴纳。我县对当事人确有实际困难的,实行分期缴纳,即:当事人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订分期缴纳计划,当事人应按计划缴纳。
由于存在上述种种原因和个人情况不同,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是有所区别的。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