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局的领导同志:
您好。
近日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52号的天津市养老院看望一位老人,感觉养老院的环境和服务都很好,卫生做的也很到位,无意中和养老院做卫生的女工交谈过程中了解到,她们每个人的工作量都很大,一般都要每人负责一层的卫生保洁工作,而每个月工资水平在700元左右,这种工资水平低于920元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她们属于一家小型的物业公司,具体的公司名称没有透露,请问这样的发放工资标准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请局领导予以负责任的正面答复,为盼!
尊敬的网友:
您好!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每月最低工资为920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每小时8.8元。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扣除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会低于920。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如果用人单位确实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未执行我市最低工资规定,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诉或到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