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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李**   提问时间: 2010-07-27 14:55
 标题: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几个事项
内容:

    您好:

    我与原单位2006年签了5年合同,2009年因个人原因想调换单位,当时未提出辞职,就是不去上班了。公司说开除,后来又不是以开除来处理,办手续的时候就是让我签好多字,其中我发现我签的不是解除合同的手续,是“中止合同”,值得注意的是不是“终止”而是“中止”。还让我写了一个不申请失业保险金的一个东西。首先我想知道这样的解除合同合法吗?目前我的档案再津南人才,为什么档案不归劳动局?

    再有上班的时候说是评职称“助理工程师”,当时填了个申请表,后来办下来与否不知,也没见到过那个证,现在工作用,我查了一下我的档案,里面有我原先填的那个申请表。请问我到底有没有评下“助工”?如何再评职称?

    感谢您解答我的问题,谢谢!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0-07-27 15:51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我们的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来信人,解答了相关政策。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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