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渤海证券投资银行部的一名员工,于今年7月(本月)向单位书面提交了辞职信,并按照公司的相关要求办妥了工作交接(均有交接人员的签字),但是部门领导不让我走,恶意拖延办理离职的时间(找种种借口不给我签字)。并且威胁我如果我现在辞职将不给我开具这2年我的任职证明,不给我开具任职证明这将直接影响到我新单位的接受,直接给我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请问劳动局专家,他们这样做合法吗?我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相应的程序是怎么样的?专家是否可以协助企业调节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政策中并没有用人单位给离职职工出具任职证明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开具任职证明而导致的争议,不在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此问题建议您和单位协商解决。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