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5月1日在洛阳不小心摔伤,当天住进医院(有急诊证明),由于比较严重,于第二天在当地医院进行手术,术后1周伤口出现感染症状,于5月31日再次住进医院进行取钢板抗感染清创手术,于6月25日出院。回到天津后,将所有报销单据,医院证明交于本人单位人力资源部。他们给我的回复是外伤不属于医保范围之内,故不能报销。我想知道天津的社保是这样规定的吗?我可以享受医保报销吗?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有下列情形之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㈠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㈡就诊和购药不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药品目录的;
㈢因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及后遗症的;
㈣因为本人违法行为造成自身伤害或者因为自杀、自残、酗酒等致使自身伤病而进行治疗的;
㈤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如果您发生的外伤不属于上述情况(临时外出人员外地急诊就医不受第㈠条的限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支付。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