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本市红桥区人,由于特殊原因,我和妻子未婚生下了我们的女儿,时隔一年多以后才登记领结婚证,我的女儿今年2岁零8个月,有出生证明,现在给女儿上户口成了问题,户籍管理中心让我们到派出所,派出所让我们提供了很多材料,还需要计划生育部门出具一个相关的证明,我们去了,但街道计划生育部门说如果想开那个证明的话要收取7000块钱的社会抚养费,我们家经济基础不好,能力有限,交不上这7000块钱,他们就不给开这个证明,现在马上要人口普查了,我看相关新闻报道,给非婚生育等儿童上户口是不收取任何费用和罚款的,请问,我现在是不是可以直接拿着相关材料(包括出生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到相关区域的户籍办理中心申请落户?
尊敬的曲春:
您好!经了解,您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属非婚生育,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缴标准是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统一规定,请您理解。
红桥区人口计生委
20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