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正在认真研究和办理中。请继续关注二次答复。
武清区政府督查室
2010年7月27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对武清区农村申请建房证的条件和手续的咨询,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武清区农村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津武政发【2002】47号)规定“区人民政府农村住宅用地许可证核发的具体承办单位,由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移交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一、申请建房证的条件。
根据《武清县农村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规定:
1.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占用一处宅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新的住宅用地:(1)有一子女满18周岁且具有本村街常住户口,三世以上同居一宅,符合分户立户条件,现有宅基地不够增建一处住宅的;(2)有两个以上子女,一子女满18周岁且具有本村(街)常住户口,符合分户立户条件,现有宅基地不够增建一处住宅的。
二、申请建房证的手续。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按下列程序申请报批:
1.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申请理由等要真实;
2.村民委员会将用地申请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批和实地踏勘,据实填写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建房用地许可证。
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
2010年8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