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家的情况如下:
我的母亲因为癌症去世,治疗期间产生大量的医疗费用。2009年夏天,我父亲他们原来居住的房屋出售,其中大部分偿还了所借亲戚朋友的医药费。
现在,我父亲名下没有房产了,和我的奶奶租的房子在一起生活。我父亲下岗没有工作,奶奶年近耄耋。
目前来说,我父亲年收入不足4.5万,名下没有房产,车产等。其余户口信息符合条件。
但是,我咨询过房产局,说还有一条要求,2008年之后出售的房产仍然计入个人名下。
这样的话我父亲已出售住房的面积要超过标准。
我想请问相关领导,这条要求或是标准既然没有写在各办理点的公告上,而且我家的情况也是有一定的普遍性。那么究竟我父亲这种情况可以享受到国家什么样的保障性住房?还是说只能算了?
我可以提供所有相关证明来确保我所述的真实性,希望能够得到回复,谢谢!
张晓波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0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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