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2008年毕业后就职于天津东丽区一个小国企,并将户口落在该单位的集体户口本上。现已离职,但由于现在没有地方接受户口,故户口仍在该单位。在申请限价商品房的过程中,房管局要求户口所在单位出具一个证明,内容为:“XXX(单位名称)地址为:XXX(地址)其产权为:XXX(单位名称)所有”并要求加盖公章。这个证明应该是证明该单位产权与我无关吧,这是个国企产权怎么可能跟个人有关呢?
但是我户口所在单位领导拒绝为我出具此证明,经多次协商无效。我也想把户口迁出该单位,但现在单位没有集体户口页。
仅仅因为原单位领导对我个人有意见。我就必须放弃应有的权利?现在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希望有关部门能给我指明方向。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正在办理之中,请您耐心等待我们的回复。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20日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回复如下:
请您详细说明情况和您的所在单位,否则我单位无法给出答复。
201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