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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袁*   提问时间: 2010-07-15 11:29
 标题:咨询关于哺乳假的疑问
内容:

    您好!

    关于您的下述解答,我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追问下,就是关于您提到的这个解决方案,是劳动法直接规定的,还是有其他法律条文的支持呢?

    因为自己也要申请这个假期,可是公司说没有这个规定,谢谢您的解答。非常感谢!

    引文如下:“

    尊敬的网友:

    您好!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措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用人单位与职工不得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已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在2000年以后期满的,一律在1999年底前终止。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6月10日

    以上引文结束”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0-07-16 16:4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哺乳假的规定是《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中的规定。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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