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关于您的下述解答,我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追问下,就是关于您提到的这个解决方案,是劳动法直接规定的,还是有其他法律条文的支持呢?
因为自己也要申请这个假期,可是公司说没有这个规定,谢谢您的解答。非常感谢!
引文如下:“
尊敬的网友:
您好!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措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用人单位与职工不得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已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在2000年以后期满的,一律在1999年底前终止。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6月10日
以上引文结束”
您好!关于哺乳假的规定是《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中的规定。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201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