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相关领导好: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已于6月1日实施。第二章第十五条“因实施单户分环改造给用热户装饰装修造成损坏的,供热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执行中请问是如何掌握的??
我是柳苑公寓1-4-602住户,房信供热下属的造纸厂供热站对我们楼进行一户一环改造,在征求居民意见是我们就不同意改造,因为这涉及我家新装修的房子走管问题,在没有征得所有居民同意的情况下就进行改造我不知道这哪里的政策规定?供热站与近日对我家下达通知说不改造就视为放弃供热,今冬不采暖。请问供热站是否有这个停止供热的权利,我们按年度交费并签订有供热合同,谁赋予供热站停我家暖气的权利??昨天请了半天假联系供热站人员查看我家走管问题,供热站人员只提供了两种方案(都走明管,走空中或地面),且两种方案都不令我们满意,所以我提出了另一种方案,利用部分原有管道进行改造,最大限度地减少破坏程度。但是供热站工作人员一口回绝不行,就只有这两种方式,并拒绝到我家再次实地查看。对相关人员的答复我们感到非常不满,既然是协商解决,怎么就非得按照供热站的方案,而且供热站还不提供修复工作,说是免费安装提供管道,就不负责修复。再说就几米铝塑管能值多少钱?修复工作为业主得带来多少不便?
请问相关领导,我们是必须服从改造吗?难道企业真的敢不履行合同停止供热吗?期待答复,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