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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H*   提问时间: 2010-07-13 16:31
 标题:关于计生法问题的咨询
内容:

    我们二胎是出生,距正式审批查不到一年,但计生办处罚决定07年以前30000元07年以后60000元。他们这样合法吗?我们这里从前是按以超生时间长短罚的。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0-07-15 08:4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正在认真研究和办理中。请继续关注二次答复。

武清区政府督查室

2010年7月15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区计生委对您的问题高度重视,并与您取得了联系,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关于“计生办处罚决定07年以前30000元,07年以后60000元”的问题,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以市或者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征。居民年实际收入高于上述规定基数的,以其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根据前款规定的基数,结合违反本条例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对违反本条例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分别计算。不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本人生育子女数。居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税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提供有关收入情况。”及第三十八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但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四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同时,根据武清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6年农村人均纯收入基数为7780元,2007年为8620元,计生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向计划外生育夫妻合计征收基数的四到十倍是完全合法的。

    如果您仍有疑问,可向区计生委咨询。

 

武清区计生委

201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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