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伊利萨尔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被汽车工业公司收购,外商撤资前留下3000万解决老职工问题,收购方现在想不补偿,直接让老员工去合并后的公司,我们这些工作了近40年的老员工不想去,请问有什么其他解决方法吗?如果收购方拿了钱但是拒绝补偿,我们怎么办?有没有部门能调查一下这件事,让我们这些老职工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如果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侵害职工权益,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调节或裁决。因受理程序的要求,我们不能在此直接受理,希望得到您的理解。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