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刘亚宁网友:
收到您的问题,我们十分重视,立即向县国土分局咨询。经了解,集体土地办件流程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占用村集体耕地建设工业项目,首先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然后申请单位须进行测图,在国土局办理地籍前置;依据图纸面积在县规划办理选址意见书,在国土局办理项目预审,在县发改委办理项目立项手续。上述手续完成后,由县国土资源分局组卷上报市国土资源分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农转用手续经市局批准后,县国土资源分局为申请用地单位办理集体用地手续。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你生活愉快!
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7.14
蓟县国土资源分局
201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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