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金龙网友:
您好,来信收到。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已及时反馈区供热办,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长期停热不采暖,每年必须交纳一定的供热费问题。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源损耗补偿费,并且热计量供热合同第六条,第八款中约定挺热期间住户向供热方交纳30%的基本费,停热基本费不是热计量表的费用,是锅炉、管网的折旧、维修等费用。
问题二:其新建小区依据《天津市2009年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中要求第一年抄表试验,第二年开始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只是一个方案,不具备法律和法规依据,2008年6月10日建设部关于《民用供热计量管理办法》中没有要求第一年可以试运行,津南区供热办考虑到博雅小区第一年许多居民违反规定私自改动暖气设施采用地板采暖,消耗能源巨大,并影响其他居民用热,所以采取第一年进行热计量收费,这种做法没有违反法规或条例的规定。
问题三:您没有签订供热合同的问题,您应尽快与供热办签订供热合同,以免影响您的权益,再有室内暖气设施有什么问题可以找开发单位。
希望您一如继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各项工作,为我们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津南区政府办公室
20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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