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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王**   提问时间: 2010-07-08 15:00
 标题:供热计量式收费方面的问题
内容:

    津南从去年开始一些新小区实行计量式供热收费,但其供热收费存在不合理等诸多问题:一是,用户如果长期停热不采暖,每年必须交纳一定的供热费用,这个费用宣称是用户的基础供热设备的维护费,但接入入户家庭的设备无非是一个供热计量表,按照市建委文件,新建住宅都应安装热量表或落实热量表的费用。实际上,用户在买房时,已经将热量表费用计入了房款。实施供热计量后,热量表的折旧和维修等费用将计入热价。也就是说,热量表的更换不需要用户再次出资。而且用户的供热设备都是入住时购买下来的,是产权所有的,哪里需要这么高的维护费用,而且长期停用根本不会产生这么高维护成本。对于供热部门如此强加的消费,普通百姓的利益哪能不受损。二是,在查看《天津市2009年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中了解到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试验的热用户应与供热单位签订《天津市住宅计量供用热合同》,供热第一年先进行抄表试验,仍按照现行面积热价收取采暖费,从第二年开始进行收费试验,实施供热计量收费。供热计量收费试验的小区不再按照现行的25元/m2的面积热价进行热费结算,而是按照供热计量热价和收费办法进行热费结算。但从09年底入住开始就没有签订过关于供热的任何合同,而过了采暖期后直接就按计量开始收费。设施上也没看见屋内有任何控制温度调节的任何设施,只有楼道里的进出水阀门。望请相关领导关注民生。

    谢谢

回复部门:津南区   回复时间:2010-07-14 14:3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王金龙网友:

    您好,来信收到。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已及时反馈区供热办,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长期停热不采暖,每年必须交纳一定的供热费问题。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源损耗补偿费,并且热计量供热合同第六条,第八款中约定挺热期间住户向供热方交纳30%的基本费,停热基本费不是热计量表的费用,是锅炉、管网的折旧、维修等费用。

    问题二:其新建小区依据《天津市2009年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中要求第一年抄表试验,第二年开始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只是一个方案,不具备法律和法规依据,2008年6月10日建设部关于《民用供热计量管理办法》中没有要求第一年可以试运行,津南区供热办考虑到博雅小区第一年许多居民违反规定私自改动暖气设施采用地板采暖,消耗能源巨大,并影响其他居民用热,所以采取第一年进行热计量收费,这种做法没有违反法规或条例的规定。

    问题三:您没有签订供热合同的问题,您应尽快与供热办签订供热合同,以免影响您的权益,再有室内暖气设施有什么问题可以找开发单位。

    希望您一如继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各项工作,为我们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津南区政府办公室

20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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