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
对于没有参加企业生育保险的孕妇在天津市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规定:
参保孕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其住院分娩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800元(剖宫产)或600元(顺产)每胎儿的标准支付待遇。但很多3级医院并不了解该项政策。请问如何办理,执行?有什么联系方式?可以直接在生产医院刷医保卡吗?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城乡医保生育补助待遇并不是通过医院联网结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子女或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出院后持身份证明、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有关票据明细及生育服务证向街镇劳服中心申报。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