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2009年10月,我在西青区雅乐道金厦新都芳溪园购买二手房一套,由于当时没有经验,过户前没有查验暖费费用交割问题,导致前房主欠缴2008年一年暖费费用约1350元。过户后,我于2010年2月前去缴纳2009年采暖费,供暖部门通知我补缴2008年费用并缴纳滞纳金约5000元,我认为2008年暖气费用属于供暖部门于前房主发生的债务关系,我没有责任代缴,于是我通知前房主和供暖部门协调,协调未果,供暖部门并与2010年2月初,停止对我供暖,之后我多次去协调未果,请领导给予一定的提示和支持。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政府十分重视,立即责成供暖部门了解情况。据了解,房屋进行买卖后,各项配套设施应该进行过户,供热合同也应该到供热部门进行名称变更,以保障您的权益。根据相关规定,供热部门收取供热费用,以房屋为单位进行收取,您与前房主在缴费责任上有分歧,您可与前房主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西青区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