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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王**   提问时间: 2010-06-10 11:57
 标题:关于买限价商品房求助
内容:

市领导您好:

    我是作家协会的工作人员,今年46岁,单身未婚女性。在29年的工作时间里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也没能力购买商品房。今年得知市里建设限价房,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难,因此马上去办相关手续。

    但是,在审核收入证明时出现难题。

    我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46608元,上年度个税为808.95元,上年度社保为815.04元。如果按文件规定,我的收入为46608-808.95-815.04=44984.01元,没有超出收入规定标准。可是民政部门解释说,收入标准不减除个税和社保因素。

    由此,文件规定和实际审核出现了两个标准。也由此,我临近退休被取消了自费购房的资格。所以请局长过问一下,文件的标准应该怎样认定?并责成相关人员通知我。另外,临近退休的人工资肯定会比刚参加工作的人收入略高,但又处于劣势,况且可还贷年限有限,这对于低收入的我无异于雪上加霜。

    基于此,恳请上级领导考虑我的情况,并盼回复。

    王志红

    2010.06.10

回复部门:市民政局   回复时间:2010-06-12 10:07   是否超时:否

王志红同志:

    您好,根据《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家庭上年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扣除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根据你所述情况,上年度工资总额为46608元,上年度个税808.95元,上年度社保815.04元。如果上年度工资总额数据准确,社保和个税数据无误,你可申请限价商品房。但是在核对家庭收入时,社保、公积金缴存基数等也是核对收入的重要数据,因此建议你再次核对公积金、社保缴存基数是否与工资一致。

 

天津市民政局

20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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