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天津大方便利超市工作了5年,前三年没给我们上保险,后两年才给上的保险现在公司要和我们解除合同,理由是公司要年轻化,以后都招小时工,嫌我们年龄太大了,告诉我们只要签了解除合同就能得到一笔补偿金,如果愿意转成小时工就没有补偿金,也不给上保险。请问公司这样做违反劳动法吗?我们要是签了解除合同应该得到多少补偿金?而且这5年公司也没有发给我们国家规定的冬季取暖费和夏季防暑降温费,因为我们是24小时营业所以夜班费只发给一个夜班2元,而且现在的小时工每月要上大约200多小时,一小时是6.8元,而且是一个月的工资分成两次发,而且公司还威胁我们说找劳动局也没用,公司有人。请相关领导过问一下这个公司也保护一下我们打工的。
尊敬的网友: 您好!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只缴纳后2年的保险是不对的。其次,解除劳动合同,有的符合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有的不符合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条件,要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来确定。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后,关于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夜班费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政策予以支付。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仲裁程序的规定,我们不能再次直接受理,希望得到您的理解。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