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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津*   提问时间: 2010-06-01 11:17
 标题:请公布“津人社局发【2010】19号”内容并给予我回复
内容:

    经过询问津人社局发【2010】19号为转发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2号

    请在官网或媒体及时公布此通知和公布举报电话。这样才能真正的按照三部委通知中的要求落实通知。请给予考虑。

    请问此文件是否与卫生局相互沟通好,全免落实三部委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19号是否为联合发文,具体内容请回复一下!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0-06-03 16:15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津人社局发【2010】19号是人力社保局、教委、卫生局联合发文。内容为: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切实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等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入学、就业等权利。各区县要于10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和专项检查情况分别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卫生局。

    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 在行政监督的基础上,为解决因就业歧视引发的争议,相关法律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保障部28号令《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可以借助上述行政及司法途径维护自己平等就业权利。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关注就业弱势群体,努力消除就业歧视,积极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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