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涛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0年06月01日
陈涛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装修保证金是否是交房的前提条件问题。
经过调查,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入住时不将交纳装修履约保证金作为交房的前提条件。只是在集中入住现场设立装修手续办理环节,以满足部分业主入住时及时进场装修的需要。业主暂时不装修,物业服务企业不收装修保证金。
二、装修保证金是否属于违法收取的费用问题。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般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内容和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置以及相关费用等。”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以上规定制定了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在协议中约定:1、业主在办理入住时签署《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交纳装修履约保证金¥1000元(装修期间无违约行为的将如数退还装修履约保证金)。2、业主同装修承揽人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装修手续须填写《装修进/退场申请表》并提供装修承揽人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方案及图纸。由装饰公司或施工单位缴纳装修履约保证金¥1000元(装修期间无违约行为的将如数退还装修履约保证金)。
装修验收合格无遗留问题后,物业企业通知业主及时办理退还装修履约保证金。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0年0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