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公司规定的婚假休假如下:
“一般情况下,婚假为3天(日历日)。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可享受婚假为10 天(日历日)。”
因此,按照我公司的规定如申请婚假10天中包含了一个法定双休日,那么实际享受的婚假就只有8天。
希望向主管部门确认,公司的此项规定是否符合天津市的相关政策,作为晚婚的外企员工连续休婚假10天是否应当剔除占用的双休日?
多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文件:劳总薪字【1980】29号及津计生委字【1997】5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婚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