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0日上午,本人夏利汽车津GP1696在蓟县县城渔阳北路右侧规定停车线内停泊,车头朝南方向。2010年5月20日8点57分,蓟县交警支队以本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之规定的名义,给本车开出了《违法停车告知单》。本人根据告知单上的电话询问,他们称本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逆向停车之规定。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如下: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根本没有顺向或逆向停车之规定,本人怀疑蓟县交警支队有为了多收罚金而故意欺诈车主的行为。
特此投诉。
希望有关部门查清此事,给我们普通老百姓一个合理的说法。
谢谢!
尊敬的赵学春:
您好,留言收悉,我局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天津市公安局
2010年5月28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