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叶子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物业办调查处理。现此问题正在调查处理之中,待该问题调查结果落实后,我们将立即给予您回复。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河东区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18日
尊敬的风儿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物业办调查处理。经区物业办调查,关于场地占用费使用的问题,《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方法,由业主大会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物业办要求物业企业定期向业主公示场地占用费使用情况,自觉接受业主监督。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河东区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