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常贵换"网友:
您好!您所询问的关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区领导十分重视,并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办理,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以市或者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征。居民年实际收入高于上述规定基数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根据前款规定的基数,结合违反本条例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对违反本条例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分别计算。不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本人生育子女数。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四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时可以适当延长间隔期。其他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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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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