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咨询过一个问题就是我3月份换的工作,从3月1日到4月30日都在这家公司试用期。公司说我5月转正是那我试用这俩月保险是不是由新公司帮我补交?
请问新公司给补交保险有没有补交范围?例如只给补交试用期的,打个比方如果一个人1年没工作没有上保险,他找了一个份新的工作试用期3个月。
那是不是等他转正时新公司是给他补交3个月的保险呢?还是1年零三个月的保险呢?
还有新公司补交保险是不是硬性规定呢?有没有可能出现不给补交的状况?如果有我们个人该如何处理,可以自己补交吗?
这方面我不太懂问题比较多麻烦请逐一答复,谢谢!
尊敬的韩旭:
您好!试用期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试用期期间的社会保险。
“补交范围”只补缴试用期保险,失业期间欠缴费,用人单位不负责补缴。
“补交保险是不是硬性规定呢”试用期应当缴纳社会保险是政策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交费,职工可以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