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经收到,领导十分重视,已责成相关部门处理,待有具体处理结果后会及时向您反馈。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滨海新区塘沽管委会
2010.4.19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您提出的问题,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如下:
关于小区内停车收费的问题,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关于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的问题,塘沽管委会相关部门今后将督促物业公司按照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小区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小区广大业主利益。如果广大业主仍不满意,可由业主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解聘该物业公司,重新聘请其它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服务。对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可按如下程序,由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牵头成立: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小区,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三至七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组成。筹备组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筹备组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滨海新区塘沽管委会
2010.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