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从07年9月17号来到单位,从08年起开始拿到劳动报酬,从三百到五百,最少时只有120,后随着工作情况工资升值1500左右,但工作已经两年有余,至今尚未签订任何工作合同也未缴纳任何保险,按照新劳动法规定我应获得什么样的补偿,我应该向何处申诉?
尊敬的李光一:
您好!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个月仍未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并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水平。
如果用人单位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您可以到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权益。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