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08年12月15日就下发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我的问题是问什么蓟县还在执行20004年73号文件,按原来的标准适用现在的情况,对此甚是不解。通知还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那为什么现在的公告上的标准还是2004年呢。到底哪个标准有效力呢。
尊敬的网友:
收到您的问题我们十分重视,立即向县相关部门了解情况。
目前,我县仍在执行县政府《批转县拆迁办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即2004年73号文件。2008年12月15日《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文件下发后,从2009年开始,县拆迁办、土地整理中心等单位在拆迁过程中,均本着“公平、合理、惠民、利民”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参照《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对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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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