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是:该公司以违纪为名开除本人,但是现在公司却又邮来了一份以“你在试用期内不符合被录用的条件”为名解除劳动合同,其掩盖真实原因另外该公司已于去年11月17日录用本人且已经开了当月的工资,然后也开具了转档和转公积金的证明但是至今只是转了保险档公积金并未启动,还有用人方当初雇佣我的时候没有讲明有试用期这么个说法,证明也是讲于入职第二个月办理手续,可是用人方在第三个月才通知(必须接到通知才可以办理转档手续)又再第四个月开始上保险,因此用人方欠缴本人3个月保险。所以本人现在要求用人方将欠缴的各项保险费用补齐,另外按国家规定给本人办理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相关手续.由于用人方欠缴保险造成本人医保卡停保,造成的医疗费损失是否应由用人方来承担?如果用人方未经本人同意情况下到劳动教退档,是否可以生效?
尊敬的李欣:
您好!单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的前提必须是单位与您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且在招用职工时必须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和您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才可办理解除手续。如果以违纪为由解除合同,前提是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还必须有职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证明。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需符合以下条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连续缴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如果您与单位因解除合同、补缴保险及领取失业金、享受医保待遇等问题发生争议,可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解决。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