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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吕*   提问时间: 2010-03-24 14:37
 标题:怀孕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再与我续签
内容:

    我现有怀孕一个多月了,我现正在家歇病假,我的劳动合同到期时我也就怀孕6个多月,我这种情况等劳动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吗?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0-03-25 15:0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吕玟网友:

  您好!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孕妇续签劳动合同没有特殊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用人单位与您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明确其在相应的情形消失时为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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