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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李**   提问时间: 2010-03-19 14:59
 标题:建议把供热期做些调整!
内容:

尊敬的市委领导:您好!

    天津市供热自开始形成的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结束已经适用了许多年,但近几年天津的气候都不是正常状态。只要一进入11月份就冷了,现在供热结束,还是很冷的。特别是对于长年在家的老年人和小孩是很不舒服的,因为凉而患感冒的人很多。请市领导做出规定,让供热部门保证每年的11月1日开始供热至3月31日结束,这样对大家的身体健康是有利的。因为延长了供热期,为此所产生的费用我们愿意承担。

回复部门:市住建委   回复时间:2010-03-23 17:07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李女士: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相关部门处理,并将尽快以二次回复的形式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0年3月23日


尊敬李女士:

    您好。“建议把供热期做些调整”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我市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用户对生活舒适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该问题也成为此次市人大审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的几个焦点问题之一。为此,市人大组织市委市政府专家等召开多次研讨,认为其受到经济、节能环保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最终确定供热期仍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如遇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同时要求制定一个配套办法,以使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的确定更加科学化,此配套文件目前正在起草过程中。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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