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母亲1933年生,在天津市南开区西南角街街办企业“先进塑料制品厂”工作了15年半,于1985年6月年办理了退养手续,享受每月几十元的退养金。后企业停发了退养金。再后来根据南开区政府1986年17号文件,我母亲等已退养人员被要求一次性退组,在经过一段停发退养金的日子后,不得不于1994年办理了“一脚踢”的手续,了断了劳动关系。当时该企业还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胡同里曾经的待业青年还继续在该企业工作。后来该企业哪那一年关闭的,不清楚。据了解,该企业年轻的工人,其工龄得到了承认。
根据2007年“前补后延”的政策,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以续缴费到满15年后,领取基本养老金。该政策有一个年龄段限制,我母亲她们这些人被排除。
我母亲及我们子女认为,作为街办企业的创业者之一,她们对社会的贡献不仅是15年半的工作,还有该企业在当时吸纳了很多社会待业青年和下乡返程的青年就业。
按照现在的政策,当年的这些青年人,在离开企业后,带有社保缴费工龄,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
反映该问题,希望有关部门,专题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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