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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刘**   提问时间: 2010-03-14 23:54
 标题:建议解决街办企业退养职工生活保障问题
内容:

    我母亲1933年生,在天津市南开区西南角街街办企业“先进塑料制品厂”工作了15年半,于1985年6月年办理了退养手续,享受每月几十元的退养金。后企业停发了退养金。再后来根据南开区政府1986年17号文件,我母亲等已退养人员被要求一次性退组,在经过一段停发退养金的日子后,不得不于1994年办理了“一脚踢”的手续,了断了劳动关系。当时该企业还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胡同里曾经的待业青年还继续在该企业工作。后来该企业哪那一年关闭的,不清楚。据了解,该企业年轻的工人,其工龄得到了承认。

    根据2007年“前补后延”的政策,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以续缴费到满15年后,领取基本养老金。该政策有一个年龄段限制,我母亲她们这些人被排除。

    我母亲及我们子女认为,作为街办企业的创业者之一,她们对社会的贡献不仅是15年半的工作,还有该企业在当时吸纳了很多社会待业青年和下乡返程的青年就业。

    按照现在的政策,当年的这些青年人,在离开企业后,带有社保缴费工龄,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

    反映该问题,希望有关部门,专题研究解决。

    敬请回复。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0-03-17 17:2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刘瑞英:

    您好!退养人员一般都属于年龄较大的人员,其待遇一直由单位发放,无法纳入统筹。目前,劳动部门已经考虑到这部分人群待遇低的特殊性,可以纳入现行的城乡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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