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傅殿贵: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我们会将办理结果通过二次答复的形式告知您,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0年3月16日
尊敬的傅殿贵:
您好!“供暖时间能否根据气温的变化有所改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我办核实,咨询人乔作强同志居住的塘沽渤海石油新村属于石油公司自行供热,没有纳入集中供热范畴,其所属供热单位不在我办管理范围内。但对于市民提出的问题,依照我市集中供热相关规定,作如下答复:
1、关于“送暖时间能否根据气温的变化有所改变”的问题。
答:可以。近几年,我市集中供热均依照天气变化情况,采取了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的措施,以保证居民正常生活。例如2009-2010采暖期,我市集中供热于2009年11月8日开始提前送热,至2010年3月20日截止延期停热。
2、关于“室内温度过低是否因楼层不同和周围没人居住而受影响”的问题。
答:由于热不同于水、电、燃气等其他商品,影响供热效果的因素很多。新建房屋供热系统大都为单户循环式,该系统是从楼房低层开始向高层送热。楼层不同不会导致供热温度差异过大,如发生此类情况,可通过管网调试等方法解决。由于热存在传导性,房屋周围没人居住会导致热损耗偏大,从而影响室内温度,至于影响程度,要视房屋的保温效果等客观因素而定。
3、关于“室温采暖不达标,拒交采暖费而断电停水的作法是否妥当”的问题。
答:在供热期内,未与阳台打通的居室温度标准为18℃(土2℃),安装采暖设施且未与阳台打通的厅、厨房、卫生间和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温度标准为16℃(±2℃)。居室、厅、厨房、卫生间与未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打通的不保温度达标。若市民发现室温偏低,可要求供热单位上门测温。依照相关规定,由于供热单位原因,居民住宅居室温度低于16℃但高于12℃(含12℃),供热单位要向用户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50%的热费,低于12℃的要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100%的热费。有暖气设施的厅低于14℃但高于10℃(含10℃),要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50%的热费,低于10℃的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100%的热费。同时,市政府2004年第64号令规定,热用户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缴纳采热费,对超过交费日期的,每超1日加收5‰的滞纳金。超过交费日期仍不交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对其停止供热或依法诉讼。所以说,“拒交采暖费而断电停水”的做法在文件中没有规定。
关于乔作强同志的情况,可以与供热单位或其上级管理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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