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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傅**   提问时间: 2010-03-13 20:57
 标题:供暖时间能否根据气温的变化有所改变
内容:

    我们收到塘沽渤海石油新村三区90栋5门410号乔作强的一封来信,咨询供暖时间能否根据气温的变化有所改变等三个问题。原拟根据6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作出相关解答,但是这部市人大刚刚通过的条例还没有正式对外发布,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协助予以解答。来信原文如下:

    (2008年我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09年装修后于当年10月初搬进居住。11月10日至20日气温下降,20日才给小区送暖,从送暖至今,室内温度最高气温15摄氏度,曾与物业交涉几次,物业答复是,因上下左右都没住人,所以你室内温度不会太高。如果拒交采暖费,将会遭到断电停水后果。请问:(一)送暖时间能否根据气温的变化有所改变?(二)室内温度过低是否因楼层不同和周围没人居住而受影响?(三)室温采暖不达标,拒交采暖费而断电停水的作法是否妥当?敬请给予指导解决的途径和相关法律依据。)

    谢谢。

    本报读者:乔先生

    读者姓名:乔作强

    读者地址:天津市塘沽区渤海石油新村三区90栋5门410号

    读者邮编:300452

回复部门:市住建委   回复时间:2010-03-16 15:1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傅殿贵: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我们会将办理结果通过二次答复的形式告知您,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0年3月16日

尊敬的傅殿贵:

  您好!“供暖时间能否根据气温的变化有所改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我办核实,咨询人乔作强同志居住的塘沽渤海石油新村属于石油公司自行供热,没有纳入集中供热范畴,其所属供热单位不在我办管理范围内。但对于市民提出的问题,依照我市集中供热相关规定,作如下答复:

  1、关于“送暖时间能否根据气温的变化有所改变”的问题。

  答:可以。近几年,我市集中供热均依照天气变化情况,采取了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的措施,以保证居民正常生活。例如2009-2010采暖期,我市集中供热于2009年11月8日开始提前送热,至2010年3月20日截止延期停热。

  2、关于“室内温度过低是否因楼层不同和周围没人居住而受影响”的问题。

  答:由于热不同于水、电、燃气等其他商品,影响供热效果的因素很多。新建房屋供热系统大都为单户循环式,该系统是从楼房低层开始向高层送热。楼层不同不会导致供热温度差异过大,如发生此类情况,可通过管网调试等方法解决。由于热存在传导性,房屋周围没人居住会导致热损耗偏大,从而影响室内温度,至于影响程度,要视房屋的保温效果等客观因素而定。

  3、关于“室温采暖不达标,拒交采暖费而断电停水的作法是否妥当”的问题。

  答:在供热期内,未与阳台打通的居室温度标准为18℃(土2℃),安装采暖设施且未与阳台打通的厅、厨房、卫生间和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温度标准为16℃(±2℃)。居室、厅、厨房、卫生间与未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打通的不保温度达标。若市民发现室温偏低,可要求供热单位上门测温。依照相关规定,由于供热单位原因,居民住宅居室温度低于16℃但高于12℃(含12℃),供热单位要向用户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50%的热费,低于12℃的要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100%的热费。有暖气设施的厅低于14℃但高于10℃(含10℃),要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50%的热费,低于10℃的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100%的热费。同时,市政府2004年第64号令规定,热用户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缴纳采热费,对超过交费日期的,每超1日加收5‰的滞纳金。超过交费日期仍不交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对其停止供热或依法诉讼。所以说,“拒交采暖费而断电停水”的做法在文件中没有规定。

  关于乔作强同志的情况,可以与供热单位或其上级管理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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