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回复如下:
2010年1月,我局按照《转发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14号)文件,对城乡低保、五保、城乡特困人员实施医疗救助,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如下: 1、参保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60元,由财政负担,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参保。 2、就诊减免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时,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10%。 3、门诊医疗救助。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年救助200元;其他救助对象每人每年救助60元。 4、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救其个人负担部分再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段救助,年报销封顶为10万元: (1)3000元以下部分救助20%; (2)3001元至6000元部分救助30%; (3)6001元至1000元部分救助40%; (4)10001元至20000元部分救助45%; (5)2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50%。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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